甘教办〔2012〕19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对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等作了明确规定;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作出较大调整。7月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103号),治理文件过多、简报过滥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机关公文管理、切实精简文件简报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公文格式标准的学习宣传与贯彻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尽快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上述新规定、新标准,仔细对比新旧标准,寻找差异,及时整改,并将新规定、新标准迅速传达到文字、机要、文印等相关岗位的负责同志,并按照最新要求,对公文用纸、印刷装订、格式要素、式样等及时做出调整,确保报送公文质量。同时,要以学习贯彻新规定、新标准为契机,将新国家标准要求融入到相关工作要求中,不断完善机关公文管理制度,将标准转化为保证和提升公文质量的具体指南,确保工作人员做到“知标准、懂标准、用标准”,切实提升机关公文管理水平。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公文质量意识和公文规范意识,不断改进公文管理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模范遵守、带头落实,规范使用公文种类,严格执行行文规则。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意识,学在前,用在先,认真履行职责,深化对工作人员拟制公文、管理公文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公文的审核与把关,努力提高机关公文文稿质量。文稿起草人员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形成简练、清新文风,力求文稿主题鲜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稿印制之前应当仔细校对。
二、加强对公文的审核与管理
各单位的文秘部门要加强公文审核,对使用不准确文种、不符合行文规则、不规范格式的公文要退回重拟。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将严格执行不规范公文退回制度,对不规范公文不予受理。针对近年来教育系统公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制和报送公文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正确使用“请示”、“报告”文种。“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确定一个主送机关,确需送其他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
(二)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的,应同时抄送被越机关。
非紧急、突发情况和直接交办事项,部门管理的机构不得向其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行文。紧急、突发情况下行文的,应抄送主管部门。
(三)未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下一级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其报文。本部门的文件,不得要求下级党委、政府转发。
(四)邀请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一般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议程、行程)附上;需领导同志讲话、致辞的,要将代拟稿一并附上。
(五)厅机关各处室拟制公文,由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初审,再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由厅(委)主要领导或分管厅(委)领导签发。主送省委的请示、报告、意见应由厅党组、工委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领导签发,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应由厅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领导签发。
由厅直属单位承办、需以教育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初审,经厅办公室审核后送厅领导签发;代机关处室拟稿的,应当经本单位同意,由所代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初审,送办公室审核。
三、严格控制文件数量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除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机关的批复外,其内容应当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的发布,人事变动,全局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对某些重大问题或行动的决策等。行文要注重实效,能不发的则不发,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
(一)严格控制红头文件。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将严格控制以厅(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可用函件、电报等形式的,不发正式文件;对安排日常性、临时性的一般行政事务,公文制式原则上使用函件。
(二)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仍然使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三)中央、省上印发至县团级或公开发布的文件,没有明确要求提出贯彻意见的,原则上不印发对应文件。确需印发对应文件的,必须紧贴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照抄照转、无具体实施意见的不印发或转发。
(四)成立领导小组、议事、协调等非常设机构时,一般须说明成员随职务变动而变动、不另行文等内容。凡已成立非常设机构的,对同一或职能相似机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文。
(五)印制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印制份数,根据需要确定发放范围,避免浪费。
(六)控制文件发放层次、范围,杜绝多头报文。
四、减少简报数量
(一)报送上级机关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确有报送需要的,经上级机关办公厅(室)核准可适当增加1—2种。
(二)会议情况一般不再刊发、报送。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报送其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
(四)专项工作简报只报送上级机关的分管领导及其办公厅(室)。
(五)简报要突出重要动态、重要措施、重要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要短而精,篇幅一般不超过1500字。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超过的应有内容提要。
(六)提高简报质量。简报要简洁流畅、开宗明义,不搞“穿靴戴帽”,减少一般性论述。内容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力戒空话、套话、大话,做到意尽文止。
甘肃省教育厅
2012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