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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考试信息泄露事前预防比事后救济更重要

2012-11-02 08:36:06 来源:甘肃中专联盟网 浏览:1271
2012年11月02日08:13
来源:人民网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看来,近年来媒体披露的涉及考生个人信息泄露的考试,可根据组织者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由国家机关组织的考试。考生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造成损害的,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因为这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另一类是行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比如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它们的性质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其与考生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存在合同关系,协会提供考试服务,同时也应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程啸说。

  事实上,无论考试性质如何,大量考生个人信息具有很大的利用价值。程啸认为,一方面,商家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如举办培训班、推销保险等。另一方面,不法分子还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由于这类考试都具备一定普遍性和公信力,考生往往不得不如实填写真实、充分的个人信息。

  江苏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剑峰认为,有关考试组织机构并未能完全地履行对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考生频繁接到骚扰短信或电话只有两个可能:第一,考试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主动泄密;第二,他们的信息系统存在缺陷。

  程啸补充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有损害才有赔偿,如果有人利用考生个人信息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受害人往往找不到这些直接从事侵权行为的人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组织者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前提是,考生必须证明组织者因过错泄露了其个人信息。

  程啸建议,国家应当对组织考试的机构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保护方面做出规定,要求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如果要大规模收集个人信息,都应当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并把保护个人信息的能力作为考核的要求。

  他强调,如果出现个人信息的泄露,应对承担保护个人信息义务的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比如暂停其组织考试的资格等。

  程啸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法律既有民法领域的,也有行政法领域的。其中,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因泄露个人信息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的问题,这属于法律的事后救济。“要保护考生的个人信息,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的救济更重要毕竟,要查明信息究竟是在哪个环节泄露的,并不容易。”

  曾在德国访学的程啸发现,在德国,公民如需填写个人信息,都会被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正在被采集;同时,采集个人信息的机构也要明确承诺保护个人信息。

  “这就是个人信息在采集前的告知义务与采集后的保密义务。”程啸说。

  在他看来,国内一些考试需要考生提交的信息过于繁杂和不必要。“个人信息收集得越多,泄露的风险和保密的责任也就越大。”程啸指出,个人信息收集要遵循必要性的原则。

  除一些考试外,大规模采集个人信息的情形随处可见,如在网站注册账户、第三方支付工具等。要求填写的信息常有:姓名、手机号、座机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邮箱甚至是银行账号等。

  “对于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安全性,我国有明确的信息等级安全保护策略。”中国传媒大学计算机学院讲师黄玮告诉记者,如果是比较重要的考试,其信息系统可能有强制的安全保障。“越是地方性的考试,本身定的安全等级可能低些,安全也稍微差一些。”

  记者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4部门2007年7月发布的《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上看到,根据信息损害后的损害程度,一些单位的信息安全保护分为五个级别,级别越高,保密措施程度自然越高。

  同年8月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测评》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也对机构和人员管理、运行和维护管理、监督和检查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但黄玮指出,一些单位在评估信息安全时,认为有的数据没有足够价值,便不会投入足够成本进行安全建设。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布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考试的成绩时,还公开列出了考生完整的身份证号。“这显然没有意识到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黄玮说。

  提起考生信息在多部门间的传递,黄玮认为,信息的确可以经过多个节点,但安全领域有一个基本的常识:需要保密时,知道信息的人、传播的节点越少越好,因为任何一个节点都可能泄密。

  其实,信息采集规范的制定并非没有在尝试。程啸举例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就要求在登记申请书中做出“信息收集声明”,表明个人信息“是依法定职权收集的”,且“用于房地产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这一特定目的。

  “目前,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已经从纸面化逐渐发展到电子化、互联化。例如,为实现房屋限购的政策,购房人的房屋信息、婚姻家庭信息等都联网了。”程啸指出,如果不抓紧对公民信息的采集和保护做出统一、科学的规范,未来产生危害的可能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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