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  星期三 广告电话:0931-2973605
 
 
  首页 >> 职教研究 >> 职教教案 >> 阅读文章

过度消费儿童造成的损害不亚于肉体侵害

2013-01-17 10:11:59 来源:甘肃中专联盟网 浏览:2717
2013年01月17日09:46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向楠
孙宏艳,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
孙宏艳,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

  我们一直强调,儿童要多走向社会,但许多人都忽略了,儿童社会化是有一定规律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足够的经历与磨练。努力、挫折、奋斗、成长这几个阶段更是必不可少。如果忽视这些必经阶段,把它们缩短甚至是跨过去了,就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打个比方,如果水果不是自然成熟而是被催熟的,就会失去本来的味道,变得“没味儿”了。同理,被过度商业消费催熟的孩子,也可能失去“人味儿”。

  去年11月,楚天汽车文化节上的“童模”,曾引发公众对过度消费儿童现象的集体声讨。但到目前为止,以“童模”为代表的各种过度消费儿童的现象,依然在不断上演,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谁该为过度消费儿童的现状负责?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儿童被过度消费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兼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孙宏艳。

  我们对肉体上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容忍度越来越低,对精神上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关注度却远远不够

  中国青年报: “童模”现象为什么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和声讨?

  孙宏艳:“童模”只是一个导火索,大家对它激烈声讨的背后,是对当下过度消费儿童这一社会现象的不满。近几年来,过度消费儿童的现象越来越多,商业广告中儿童成为主角,娱乐节目中随处可见成人化妆扮的儿童,还出现了许多被明码标价的童星……这些都是损害儿童、扭曲童真的行为。它们的集中出现,引起了绝大多数公众的反感。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对肉体上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容忍度越来越低,相比之下,对精神上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关注度却远远不够。需要注意的是,像“童模”这样过度消费儿童的行为,对儿童产生的影响虽然可能是软性、隐形的,有时甚至是裹着“糖衣”的,但它对儿童成长所产生的损害,丝毫不小于肉体上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

  中国青年报:有人说,让孩子去做“童模”,可以让他们身心更健康,性格更开朗。您怎么看这种说法?

  孙宏艳:让孩子去做“童模”,表面上看似乎是让孩子开了眼界、见了世面,顺应了儿童成长中社会化的需要。但关键是,这些活动应该符合儿童的成长规律,不能简单地把成人的社会活动等同于儿童的社会活动,更不能将儿童当做成人牟利的工具,否则给他们带来的只能是伤害,而非成长。

  拿“童模”来说,首先,它会让孩子过早进入成人光怪陆离的世界,受到与成长不相适应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影响。如今,我们对这个社会有着金钱至上、道德滑坡等诸多抱怨,将孩子推向社会,谁能保证他们不受荼毒?其次,现在许多过度消费儿童的行为,缺乏对儿童最起码的尊重。比如,现在许多电视节目喜欢拿小孩逗乐,经常问一个只有几岁的小女孩愿不愿意嫁给小哥哥,或者问一个几岁的小男孩在幼儿园里有没有女朋友。对成人来说,这种行为可能会博大家一笑,提高收视率,但对于孩子所产生的影响,则很少有人关心。

  我们一直强调,儿童要多走向社会,但许多人都忽略了,儿童社会化是有一定规律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足够的经历与磨练。努力、挫折、奋斗、成长这几个阶段更是必不可少。如果忽视这些必经阶段,把它们缩短甚至是跨过去了,就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打个比方,如果水果不是自然成熟而是被催熟的,就会失去本来的味道,变得“没味儿”了。同理,被过度商业消费催熟的孩子,也可能失去“人味儿”。

  中国青年报: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家长让自己的孩子做“童模”,让孩子参与什么活动是家长的自由,不必上纲上线。您怎么看?

  孙宏艳:这涉及家长在抚养孩子过程中的自由度问题。可能在一般人的认识中,孩子是家长的,只要不出现虐待等违法行为,可以想怎么管就怎么管。这种说法明显站不住脚。在法律上,家长叫做监护人,顾名思义,家长某种程度上是在替国家和社会培养下一代。也就是说,家长对孩子的抚养与教育,必须符合儿童成长的自然与社会规律。但是现在,我们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啃小族”的家长,这些人明显逾越了在抚养与教育孩子中应有的界限,甚至将自己的利益放在了比孩子成长更重要的位置。

  真正对孩子的深层保护,是要尊重他们的成长规律

  中国青年报:近年来,儿童参加商业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调查显示,69.6%的人直言当前社会儿童参加商业活动的现象较多。谁该为过度消费儿童的现状负责?

  孙宏艳: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他们当然应该对这一问题负责。对于大多数父母来说,说他们想要故意伤害孩子,可能是冤枉他们了。所有父母都爱自己的孩子,但许多父母却爱不到点子上。在一些父母眼中,让孩子吃好喝好、不被人欺负就是保护好孩子了。要知道,这些保护只是浅层次的。真正对孩子的深层次保护,是要尊重他们的成长规律。

  从社会的角度来讲,过度消费儿童现象的泛滥,是当前消费主义泛滥的一个缩影。即便是儿童的权益,在商业利益面前也要低头。此外,一些在少年儿童中有着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并没有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把各种娱乐明星的花边新闻当做新闻热点。在这些媒体的影响下,孩子对明星、金钱、出名等问题的理解都可能出现扭曲,对一些对成长有害的商业消费行为,也可能产生错误的认识。

  中国青年报:对于儿童被过度消费的问题,我们除了一轮接一轮的道德声讨,好像并没有有效的方法去禁止它。国外是怎么应对这一问题的?

  孙宏艳:相对于道德声讨,法律措施可能显得更为实际。据我了解,一些国家已经有了专门的立法,禁止儿童过多参与商业活动。比如瑞典就规定,12岁以下的孩子禁止参加商业广告的拍摄,意大利也有类似的具体规定。

  我们已有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虽然也规定了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组织未成年人从事与其身心发展不符合的活动,但除了这些空泛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这就导致了像“童模”这种明显不利于儿童成长的行为,却能在我们社会不断地“打擦边球”。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细则性规定,不能让这部对社会如此重要的法律,一直“只有翅膀没有腿”,难以落到实处。

  中国青年报: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完善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孙宏艳:首先,应该从技术上尽快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尽快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项法律的配套措施,保证规定内容能落到实践层面。同时,我们目前儿童权利保护的规定数量众多,却散落在不同领域的法律中,甚至出现了许多重复规定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进行集中整理归纳,制定出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法律法规,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在法律层面的协调与衔接问题。

  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更新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落后的立法观念。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思路都是以成人为中心,强调成人对未成年人所承担的保护义务,并没有真正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在以后的立法中,我们应该尝试,不能只把未成年人作为保护对象,更要把他们视为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因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利益的最大化不仅仅在于受保护,更重要的是在于发展。
 网上报名

签写留言

姓名*
  所报专业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留言内容*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居中对齐 插入EMAIL地址 插入网址 插入图片
  
  友情链接
甘肃金城理工中专 中国教育在线 甘肃辅导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 人民教育出版社 人民网教育 环球网校
中华网教育 教育资源网 甘肃省智慧教育云平台 正保外语教育网 兰州市教育局 正小保课堂 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中华教育资源网
为您服务教育网 跨考教育 正保成人高考教育网 中学教育网 甘肃中专联盟网 百度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中专联盟网首页 关于中专联盟网 联盟网免责申明 联盟网广告服务 联盟网会员服务 联盟网汇款信息 联系中专联盟网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州理工大学综合楼14楼20号  广告电话:0931-2973605
Copyright 2012-2013 甘肃中专联盟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允许 不得复制或镜像  技术支持:甘肃启航网络
    
声明:(1)本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标题、页面等文案描述中尽量规避违禁词、极限词,如还有违禁词、极限词,在此申明上述词汇表述全部失效,如客户咨询均表示默认此条款,不支持任何形式以违禁词、极限词等理由投诉或要求收取费用私下解决,特此申明!(2)除非甘肃中专联盟网另行申明,本网站内的所有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标、色彩组合、版面设计等)的所有权利(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权利)均归甘肃中专联盟网所有。未经甘肃中专联盟网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包括通过机器人、人力等程序或设备监视、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等方式擅自使用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我司将立即进行证据保全并诉诸法律。(3)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