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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校园人身伤害定责难 保险不健全校方任重难负

2013-05-29 09:22:06 来源:甘肃中专联盟网 浏览:1470
2013年05月29日09: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4岁幼童在幼儿园玩耍自己摔伤,园方负全责?13岁儿童和同学打赌跳楼受伤,伤童自己负主要责任?每个家庭把呵护备至的“掌上明珠”送进了校园,磕着碰着该谁负责?今天,在六一儿童节来临前夕,南京市人民中级法院发布两起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案,将校园保险不健全导致的诸多问题再次提到了争议的桌面上。

  4岁幼童幼儿园内摔伤 园方负全责是否过重?

  4岁的小田(化名)一早来到了幼儿园,这时还未到上课时间,早到的孩子们像平时一样聚集在幼儿园楼顶一起玩耍。虽然有幼儿园老师在周围看着,但是小田和其他小朋友玩滚轮胎的游戏时,还是不小心自己摔倒了,看到小田摔在地上压着了腿,伤情并不轻,老师急忙打电话通知了小田的父母,并与其一起将小田送到了医院救治。幼儿园支付了首次医疗费10000元。小田父母则自行支付了后续医疗的3459.6元费用。

  随后,由于赔偿问题,小田父母和园方起了争执。由于幼儿园监控摄像头并没有拍下小田摔倒的具体细节,小田父母认为园方应负起小田受伤的全部责任,将园方告至法院要求赔偿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而园方则认为自己出了第一次的医疗费用是人情,并不是自己真的有过失,当即提出反诉,要求小田父母返还第一次医疗费用。一怒之下,小田父母经过伤残鉴定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园方赔偿各项损失1万5千多元。

  经法院一审判决:在此案中,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园方应赔偿小田父母11722.6元。幼儿园在一审判决后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四岁的小田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不能完全表达自己意思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当其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提起诉讼时,按照规定确实应对教育机构实行推定过错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受伤儿童的合法权益。

  但是,当下国内不健全甚至空设的校园保险制度,让同时负担着几十个乃至上百个没有判断能力、没有行为控制能力的幼儿人身安全的幼儿园,也倍感压力巨大,举步维艰。

  “我们在审理时,非常犹豫,一审的结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没有问题的,确应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严格对受伤儿童进行特殊保护。”负责此案二审的法官丁钰在采访中解释,“但是另外一方面,在要求校方注重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的同时,也不能过大加重校方责任。校方承担过重责任的判决必将导致:校方因害怕承担责任大量减少甚至取消学生的各项户外活动项目,只能在教室里待着,丧失了全面、健康发展的机会。”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完全只考虑小田一个人的利益,但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我们希望在保护个体未成年利益的同时也能够兼顾大多数未成年人的利益。”

  正是因为这样的考虑,二审法官花了大量的时间对双方进行沟通,最终以校方和家长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

  13岁儿童与同学打赌跳楼受伤 校方只负次要责任是否过轻?

  2011年4月的一个清晨,还不到7点,13岁的小楚(化名)就来到了学校,虽然到校时间应该是早上7点30分,不过为了防止学生在校外遭到意外伤害,学校让小楚和其他几个同学一起先行进校。由于还未到教师值班的时间,几个学生就自由在教室里玩耍嬉闹。

  小楚一时兴起攀上教室南面窗沿,坐在并无安全隐患的距教室地面约高1.6米的护栏上,看着二楼硬质水泥地面的平台,说“这不高,跳下去不会死吧。”并对在旁的其他同学说夸口“你们信不信,我敢跳下去”之类的话。在旁的同学忙将其拉下,此时,另一个班级的小亮(化名)正好路过,对小楚说“我打赌你不敢跳”,并将其他同学拉着小楚的手拨开,随即两人说了打赌的话。小楚再次爬上窗沿,跳下约高4.5米的二楼平台。坠落平台的小楚迅即被小亮和围观的其他同学及闻讯而至的学校领导老师送往医院急救,经入院诊断,小楚因“高空坠落,双侧胫腓骨下段双骨折,腰一、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腰三椎体骨折可能。”经手术后,于2011年5月21日出院。小楚的父母在一个月后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和小亮赔偿医疗费及器具费6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定伤童小楚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所受经济损失的60%部分;校方只承担30%管理疏忽的赔偿责任;而小亮则要对其不当行为言语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在校园里受伤的孩子还要自己对自己的伤势负责?这样的审判一时让小楚的家长无法接受;而校方也委屈地认为孩子受伤不是在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之间的玩笑导致的受伤,校方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仅不应该承担责任,小楚的父母还应该返还校方垫付的医疗费用。双方同时提出了上诉。

  “校园人身伤害案最难确认的就是责任方,涉事各方的责任比例怎么分配。”审理案件的法官丁钰在采访中介绍,“与第一个案件不同的是,小楚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较于幼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楚对于自身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于跳下四米多高的硬质地面为造成怎样的伤害应当有一定的预期。而其却在逞强心理的作用下,攀爬窗户,翻越护栏,自行跳下平台。

  “在一审中判定小楚承担主要责任,其实主要是让其父母警惕和承担起责任。未成年人父母有教育子女避免自伤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而校方,虽然是出于好意,允许学生提早到校,但却没考虑到初A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具有喜攀爬、好奔跑、易嬉闹、爱逞强等生理、心理特性,在管理监护上有所疏忽,导致了危险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

  最终,此案二审维持了原判。

  校园保险不健全 家长校方官司不断

  两起儿童校园伤害案都在不同程度上引起了争议和质疑。

  不少家长质疑,把家里的宝贝送进了校园,就是希望孩子在学校能够安全地学习嬉戏,结果出了事校方把责任一推了之,连法院也维护起了校方利益,今后孩子在校园的人身安全更难保障。

  而幼儿园和学校也是一肚子苦水,南京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幼儿园园长向记者抱怨,随着各种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新闻播出之后,孩子稍微有点问题,家长就冲到幼儿园“问罪”,“确实幼儿园管理应该更加严格,但整天乱跑乱跳的孩子,有可能一转眼就碰伤了,幼儿园压力大的不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很多幼儿园都情愿让孩子在教室里坐着,也不愿意带孩子活动了。”

  “目前出现的很多校园人身伤害导致的纠纷,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内校园保险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孩子出事,校方可能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而家长也头痛于问责无门,双方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南京少年庭庭长周侃在采访中介绍,

  他说,虽然南京市教育部门有规定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有一份保险,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保险费用承担人不明确,一年几十块钱的保险费有些家长愿意支付,有些家长不愿意,校方也不能强行要求所有家长都买保险,因此很多教育机构无法真正施行这一制度。

  据介绍,目前实行的校园保险责任并不明确,不少教育机构反映,真的出了事,保险公司要的种种证明证据往往很难取得,索赔非常困难。而家长不愿意承担保险费用的原因,多数由于目前的校园保险赔偿的是校方的责任金,对于家长方面并无补偿,这样的保险家长认为理应由校方来承担其费用。

  周侃表示,随着此类案例的增多,法院也打算与教育部门沟通合作,对校园保险制度做深度调研,尽快完善这一制度,真正保障到儿童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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