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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事诉讼考试7月模拟试题: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24

2013-12-18 08:54:49 来源:甘肃中专联盟网 浏览:2256

27.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2011年卷三单选第27题)
A.
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
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
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
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D
【考点】公司的解散
【解析】选项AB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8.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8题)
A.
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
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
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
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属于原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消灭和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因此,应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
选项B说法正确。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金地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选项C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选项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9题)
A.
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
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
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据此可知,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据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的话,不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选项C错误。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也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合伙企业的商号或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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